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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採取預防措施,去除潛在不符合事項之可能發生原因。
  2. 前項預防措施,其內容之擬訂,應以潛在不符合事項之影響程度為依據。
  3. 為實施第一項預防措施,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完成下列各款事項之程序: 一、潛在不符合事項及其可能發生原因之判定。 二、預防措施採行與否之評估。 三、預防措施之規劃、訂定、實施,及品質系統文件之更新。 四、預防措施無牴觸法規,及不減損醫療器材安全與性能之查證。 五、預防措施實施情形及其有效性之審查。
  4. 製造業者應就所為之潛在不符合事項調查及預防措施之實施結果,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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