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15

快速跳轉
  1. 1.輸入醫療器材查驗不合格者,查驗機關應發輸入不合格之通知予報驗義務人
  2. 2.報驗義務人於收受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向查驗機關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
  3. 3.複驗時,由查驗機關就原抽取餘存樣品為之;餘存之樣品不足供複驗者,得依第十一條規定,再行辦理抽樣。
  4. 4.第一項查驗不合格之醫療器材,其餘存樣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申請複驗之期限屆至後,應予銷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5 條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5 條規定:「輸入醫療器材查驗不合格者,查驗機關應核發輸入不合格之通知予報驗義務人。報驗義務人於收受前項通知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