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案經完成前條形式審查後,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實質審查。
- 前項實質審查發現文件、資料有不完足,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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