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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許可證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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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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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經完成前條形式審查後,中央
主管機關
應進行實質審查。
前項實質審查發現文件、資料有不完足,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
駁回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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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許可證核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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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許可證之變更、補發或換發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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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許可證之展延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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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登錄及年度申報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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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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