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查驗登記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2. 前項形式審查,發現申請文件、資料有不備,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四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