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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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