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罰則
>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出賣人有違反本法
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
之情事時,買受人得退貨,請求出賣人退還其價金;出賣人如係明知時,應加倍退還其價金;買受人如受有其他損害時,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命出賣人支付買受人零售價三倍以下或損害額三倍以下,由受害人擇一請求之
懲罰性賠償
金。但買受人為明知時,不在此限。
製造、輸入、販賣之業者為明知或與出賣人有共同過失時,應負連帶責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健康食品之許可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健康食品之安全衛生管理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 §1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健康食品之稽查及取締 §1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2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