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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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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賣人有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情事時,買受人得退貨,請求出賣人退還其價金;出賣人如係明知時,應加倍退還其價金;買受人如受有其他損害時,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命出賣人支付買受人零售價三倍以下或損害額三倍以下,由受害人擇一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但買受人為明知時,不在此限。
  2. 2.製造、輸入、販賣之業者為明知或與出賣人有共同過失時,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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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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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80114 制定)

出賣人有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情事時,買受人得退貨,請求出賣人退還其價金;出賣人如係明知時,應加倍退還其價金;買受人如受有其他損害時,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出賣人支付買受人零售價三倍以下或損害額三倍以下,由受害人擇一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但買受人為明知時,不在此限。   製造、輸入、販賣之業者為明知或與出賣人有共同過失時,應負連帶責任。

立法理由為便利受害消費者能儘速求償,同時減輕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規定由法官裁定業者之賠償責任。

(0880114 制定)

為便利受害消費者能儘速求償,同時減輕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規定由法官裁定業者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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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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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9 條規定:「出賣人有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情事時,買受人得退貨,請求出賣人退還其價金;出賣人如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