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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入產品申報或標示為有機農產品,其符合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者,於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前,查驗機關得於報驗義務人具結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放行通知,供其辦理先行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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