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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2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五條規定取得之輸入產品資訊預先申報同意文件,於其有效期間內,仍得使用;期間屆滿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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