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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查驗機關對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理其查驗之申請: 一、未依第四條或前條規定申請查驗。 二、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或其他相關事項不完整,經查驗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前條同批產品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抽中查驗者,重複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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