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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傳染病防治法 第 62 條

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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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62 條規範三要件犯罪:明知罹病、不遵指示、致傳染於人,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五十萬罰金。

Q · 確診後不聽防疫指示傳染給別人,會被判刑嗎?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2 條,須同時符合三要件: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第五類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主管機關指示、實際致傳染於人。三者齊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肺結核(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已有判例,COVID-19 期間多走嚴重特殊傳染病防治條例罰鍰路線。

白話解讀

明知自己有傳染病、不聽政府指示、結果害別人也染上,這三個條件齊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罰金。這條的關鍵字是「明知」加「致傳染於人」。「明知」意思是你已經被確診或被告知陽性,不是「我有點咳嗽應該沒事」。「致傳染於人」意思是真的有人因為你染上了,不是只有暴露風險。COVID-19期間多少新聞報「某確診者趴趴走」,但真的進入這條起訴的非常少,因為要證明「就是被你傳染的」舉證難度極高。但這條在司法判決上是有實際使用紀錄的,特別是肺結核(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案例。它不是裝飾用的條文。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62 條為公衛刑罰核心條款,建構「明知+不遵指示+致傳染」三要件犯罪,適用於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及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是個人公衛違規入罪化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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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COVID-19期間確診後趴趴走,真的會被判刑嗎?

理論上可以,但實務起訴極少。原因有二:一是「致傳染於人」的因果關係難以證明(COVID 傳染源太複雜,菌株比對也很難鎖定特定接觸者);二是 COVID 期間多用嚴重特殊傳染病防治條例的罰鍰處理(最高 100 萬)而非走刑事。內行人提示:本條的真正活用案例是肺結核,因為菌株可比對、傳染鏈短。

Q2怎樣才算「明知」?醫生口頭說了一句算嗎?

「明知」要求你主觀上確實知道自己罹患該傳染病。實務上以正式醫療診斷或衛生機關通知為準,醫生口頭懷疑通常不算。但一旦你收到正式檢驗陽性報告或衛生所書面通知,「明知」就成立了。內行人提示:診斷後的「24-48 小時」是法律上的灰色地帶。

Q3傳染病防治法第 62 條是什麼?

規範明知罹患特定傳染病卻不遵防疫指示,並實際致他人感染的刑事責任。是公衛犯罪的核心條款,最重三年徒刑。

Q4哪些傳染病適用第 62 條?

限定第一類傳染病(如鼠疫、SARS)、第五類傳染病(如 COVID-19、新型流感)、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主要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Q5什麼叫「明知」自己罹病?

行為人主觀上確實知道自己罹患該傳染病。實務以正式檢驗陽性報告或衛生機關書面通知為認定基準。

Q6什麼叫「致傳染於人」?

實際導致他人感染同一病原,且具備可驗證的因果關係。實務上以菌株或病毒株定序比對為主要證明方法。

Q7被告本條的人應該怎麼準備?

蒐集告知時間軸(檢驗報告日期、衛生所通知時間)、活動軌跡證據、就醫紀錄,挑戰「明知」要件成立時點與因果關係。

Q8受害方想追究怎麼做?

立即就醫並要求菌株或病毒株定序、回溯接觸史鎖定可能傳染源、向衛生所請求疫調報告、考慮民事 184 條同步追訴。

Q9怎麼證明對方是傳染源?

黃金證據是菌株或病毒株的基因比對(同源性鑑定)。其次是疫調報告、活動軌跡重疊紀錄、時間先後關係。

Q10本條訴訟成本多少?

刑事公訴免裁判費,但律師費 10-20 萬起跳。民事附帶(民法 184)依求償金額計裁判費約 1.1%。

Q11本條 vs 嚴重特殊傳染病防治條例 16 哪個重?

本條重(刑事三年徒刑),條例 16 輕(行政罰鍰最高 100 萬)。但條例 16 要件寬鬆「違反隔離即罰」不需證明因果。

Q12本條 vs 刑法 285 妨害衛生罪差在哪?

本條限三類特定傳染病、需致傳染結果;刑法 285 限花柳病/痲瘋類、要件較古老(待確認現行效力)。本條為現行公衛刑罰主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傳染病防治法 62)嚴重特殊傳染病防治條例 16刑法 285(妨害風化或衛生)
適用情境明知罹病+不遵指示+致傳染於人,三要件齊備違反隔離指示即罰,不需實際傳染結果傳染特定花柳病或痲瘋(待確認現行效力)
舉證難度高(需菌株/病毒株比對證明因果)低(違反隔離即成立)中(特定病種與接觸方式)
法定刑度三年以下徒刑或五十萬罰金罰鍰最高 100 萬(已落日)一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實務起訴頻率極低,但肺結核已有判例COVID 期間高頻使用近乎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 第77条(罰則)
🇰🇷 韓國감염병의 예방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79조(감염병 환자의 종사 제한 위반 처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77條(拒絕執行預防控制措施致傳播)
🇩🇪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 § 74 / § 75(vorsätzliche Verbreitung meldepflichtiger Krankheiten)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3136-1(infraction aux mesures sanitaires obligatoires)
🇺🇸 美國Various state public health codes(e.g., California Health and Safety Code § 120290 - intentional transmission of communicable dis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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