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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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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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條法規指出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 條,其中明確規定了主管機關的職能分配。根據最新的資料,這樣的職能分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例如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例如,根據前述規定,台北市政府即是台北市的主管機關,負責執行相關的防疫工作。
立法沿革 3 版
(0791130 制定)
本條例所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而言;其範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範圍,包括受該病毒感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病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相關綜合癥病人及病毒抗體陽性者或帶原者,明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所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相關綜合癥病人,為具有許多癥狀及相關疾病,而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相似之病人,亦應依本條例予以防治。
(0960614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一般法制體例,循應先行定義各級主管機關,茲與原條文第三條順序調整。 三、依一般法制體例,對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其簡稱無須冠以「衛生」二字,爰予刪除。
(1040120 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衛生福利部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成立,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 主管機關名詞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範圍,包括受該病毒感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病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相關綜合癥病人及病毒抗體陽性者或帶原者,明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所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相關綜合癥病人,為具有許多癥狀及相關疾病,而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相似之病人,亦應依本條例予以防治。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一般法制體例,循應先行定義各級主管機關,茲與原條文第三條順序調整。 三、依一般法制體例,對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其簡稱無須冠以「衛生」二字,爰予刪除。
配合衛生福利部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成立,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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