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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一條第一項認可訓練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政府機關、機構或行政法人。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推動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為其務之一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開設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相關課程,並實施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 四、為第九條第二項已報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單位。
  2. 申請為認可訓練機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訓練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3. 前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發給認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需繼續辦理訓練課程者,應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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