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在防治控制疫情需要時,得實施必要的應變處置或措施。這表示指揮中心在必要時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以應對疫情,包括但不限於隔離措施、人員調動、疫苗接種等措施。該條例的參考資料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本文,並且可舉出針對疫情擴散所執行的隔離措施或其他應變處置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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