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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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保安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判,且經檢察機關指揮執行,容留於矯正機關、矯正機關附設醫院、醫療機構、教養機構等處所,施以強制工作、強制戒治、強制治療、觀察勒戒、監護及禁戒者。
- 2.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定,且指揮執行於矯正機關,施以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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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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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條文
- 保安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 容留名詞
- 強制戒治名詞
- 觀察勒戒名詞
- 禁戒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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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