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 範例: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因失業而停保,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例如以自營事業者身分加入保險。 二、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 範例: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因出國停保,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但需經原投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可以繼續參加原投保單位的保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