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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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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 範例: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因失業而停保,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例如以自營事業者身分加入保險。 二、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 範例: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因出國停保,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但需經原投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可以繼續參加原投保單位的保險。

相關函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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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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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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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