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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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 範例: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因失業而停保,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例如以自營事業者身分加入保險。 二、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 範例: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因出國停保,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但需經原投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可以繼續參加原投保單位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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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