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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應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進行程序審查: 一、保險對象資格。 二、保險給付範圍。 三、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正確性之對。 四、申報資料填載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五、檢附資料之齊全性。 六、論病例計酬案件之基本診療項目。 七、事前審查項目。 八、其他醫療費用申報程序審查事項。
  2.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經前項審查發現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者,應不予支付該項費用,並註明不予支付內容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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