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17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涉有虛報、浮報醫療費用,經保險人訪查事證明確或檢調單位偵(調)查中者,保險人得斟酌涉嫌虛、浮報之額度,核定暫付及核付成數與其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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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7條,如果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涉有虛報、浮報醫療費用,經保險人訪查事證明確或檢調單位偵(調)查中,保險人得斟酌涉嫌虛、浮報之額度,核定暫付及核付成數與其執行期間。根據健保署發布的相關文件,如果發現醫療費用虛報或浮報的情況,保險人有權核定暫付和核付的金額以及執行期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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