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涉有虛報、浮報醫療費用,經保險人訪查事證明確或檢調單位偵(調)查中者,保險人得斟酌涉嫌虛、浮報之額度,核定暫付及核付成數與其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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