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16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於應扣減及應核扣金額之範圍內,停止醫療費用之暫付及核付: 一、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者。 二、虛報、浮報醫療費用,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三、特約醫院、診所,涉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處方;特約藥局,涉有容留未具藥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調劑藥品;特約醫事檢驗或放射所,涉有容留未具醫事檢驗或醫事放射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檢驗或施行放射業務;特約物理或職能治療所,涉有容留未具物理或職能治療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提供物理或職能服務。經保險人訪查事證明確或移檢調單位偵辦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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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6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於應扣減及應核扣金額之範圍內,停止醫療費用之暫付及核付: 一、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 二、虛報、浮報醫療費用,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三、特約醫院、診所,涉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處方;特約藥局,涉有容留未具藥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調劑藥品;特約醫事檢驗或放射所,涉有容留未具醫事檢驗或醫事放射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檢驗或施行放射業務;特約物理或職能治療所,涉有容留未具物理或職能治療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提供物理或職能服務。經保險人訪查事證明確或移檢調單位偵辦中者。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72 條,以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4、36 條。在參考資料中,並未有特定的案例與這個法條有直接的關聯,但可以從此法條中得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的規範和對違反規定的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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