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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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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對其最近申報月份之費用,停止暫付: 一、經保險人通知應提供之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自文到日起十四日內(不含例假日)未完整提供者。 二、已暫付之門診醫療費用申報資料填寫不完整或錯誤之件數達該月份案件百分之三者。 三、已暫付之住院醫療費用申報資料填寫不完整或錯誤之件數達該月份案件百分之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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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5 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對其最近申報月份之費用,停止暫付: 一、經保險人通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