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第六條及第十條所稱預估點值,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點數:依受理當月送核及補報之申請點數計算,加計預估核減率。 二、跨區就醫比例:一至六月以前一年上半年跨區就醫比例估算,七至十二月以前一年下半年跨區就醫比例估算。
本辦法第六條及第十條所稱預估點值,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點數:依受理當月送核及補報之申請點數計算,加計預估核減率。 二、跨區就醫比例:一至六月以前一年上半年跨區就醫比例估算,七至十二月以前一年下半年跨區就醫比例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