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14 條
本辦法第六條及第十條所稱預估點值,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點數:依受理當月送核及補報之申請點數計算,加計預估核減率。 二、跨區就醫比例:一至六月以前一年上半年跨區就醫比例估算,七至十二月以前一年下半年跨區就醫比例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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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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