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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20 條

  1. 1.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於診斷關聯群之案件,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並載明理由: 一、必要住院。 二、非必要之主手術或處置。 三、主手術或處置之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 四、病情不穩定,令其出院。 五、病情與主診斷碼不符,次診斷碼亦無法認定得列為主診斷碼。
  2. 2.前項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適當之診斷關聯群碼付: 一、主診斷碼不適當,但次診斷碼經認定可列為主診斷碼。 二、次診斷碼、處置碼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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