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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審查業務,審查醫藥專家應持客觀、公正態度,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洩漏因審查所知悉或持有之內容。 二、不得將各類審查案件攜出審查場所。 三、對審查其本人或配偶所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所設立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案件時,應予迴避。 四、未經保險人同意,不得以審查醫藥專家之名義參加保險人以外團體所舉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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