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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資料,經保險人檔案分析審查,符合不予支付指標者,保險人應依該指標處理方式不予支付。
  2. 前項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由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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