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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醫療服務案件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達日起六十日內,列舉理由或備齊相關文件向保險人申復
  2. 保險人應於受理申復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核定,其核定日期之計算,需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個案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者,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相關資料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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