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醫療服務案件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達日起六十日內,列舉理由或備齊相關文件向保險人申復。
- 保險人應於受理申復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核定,其核定日期之計算,需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個案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者,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相關資料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算。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