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34 條
-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十條,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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