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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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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經徵得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同意後,得以電子文件送達本辦法所定之抽查、通知、核定及公告等文件。
  2. 2.前項送達時間,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本保險資訊網服務系統點閱之時間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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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達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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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33-1 條規定:「保險人經徵得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同意後,得以電子文件送達本辦法所定之抽查、通知、核定及公告等文件。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3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