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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3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經徵得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同意後,得以電子文件送達本辦法所定之抽查、通知、核定及公告等文件。
  2. 前項送達時間,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本保險資訊網服務系統點閱之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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