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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申報之醫療費用,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應扣減醫療費用十倍金額、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者,自保險人受理申報醫療費用案件、申復案件之日起逾二年時,保險人不得追扣。
  2. 對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有明確規範,於保險人受理申報案件二年內,經檔案分析發現違規者,保險人得輔導並追扣其費用,其經審查減之同一部分,不得重複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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