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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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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申報之醫療費用,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應扣減醫療費用十倍金額、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者,自保險人受理申報醫療費用案件、申復案件之日起逾二年時,保險人不得追扣。
  2. 2.對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有明確規範,於保險人受理申報案件二年內,經檔案分析發現違規者,保險人得輔導並追扣其費用,其經審查減之同一部分,不得重複核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中並無法找到對應的法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5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法規
  • 申復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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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申報之醫療費用,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應扣減醫療費用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