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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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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違約累計,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日前已核定停止特約、終止特約者,不計入累計。
  2. 2.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停約及終止特約之計算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之違規事項,每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醫事人員以一次計;同時受停約及終止特約處分者,停約不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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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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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違約累計,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日前已核定停止特約、終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