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建議收載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之分類如下: 一、新藥:指新建議收載之品項,於本標準收載品項中,屬新成分、新劑型、新給藥途徑及新療效複方者。 (一)第 1 類新藥:藥品許可證之持有商須提出與現行最佳常用藥品之藥品-藥品直接比較(head-to-headcomparison)或臨床試驗文獻間接比較(indirectcomparison),顯示臨床療效有明顯改善之突破創新新藥。倘該藥品為有效治療特定疾病之第一個建議收載新藥,而無現有最佳治療藥品可供比較,則可用該疾病現行標準治療(如:外科手術、支持性療法等)做為療效比較之對象;前述臨床療效包含減少危險副作用。 (二)第 2 類新藥: 1.第 2A 類:與現行最佳常用藥品比較,顯示臨床價值有中等程度改善(moderate improvement)之新藥。 2.第 2B 類:臨床價值相近於已收載核價參考品之新藥。 二、本標準已收載成分、劑型之新品項: (一)複方及特殊規格藥品 1.水、醣類及電解質補充調節液 2.氨基酸及注射營養劑 3.綜合維生素 4.綜合感冒藥 5.制酸劑 (二)其他處方藥品 1.原開發廠藥品: (1)原開發公司之母廠或子廠所生產之同一成分、劑型及劑量之產品。 (2)具有原開發公司以書面授權在本國委託製造或共同販售,且在授權期間所產、售之同一成分、劑型及劑量之產品。 2.BA/BE 學名藥品:實施生體可用率或生體相等性(BA/BE)實驗,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藥品。 3.一般學名藥品:其他非屬 BA/BE 學名藥之學名藥品。 三、生物相似性藥品:經主管機關依生物相似性藥品之相關查驗登記規定核准認定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