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13 條
含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項目如下: 一、清潔劑、賦型劑、診斷用藥。 二、其他經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明列內含於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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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13條,以下是該法條的釋義及相關範例: 1. 該條所提及的第一項是指在全民健康保險的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已經明確列出、但不會另外支付的費用,包括清潔劑、賦型劑、放射線製劑和診斷用藥。 2. 第二項則是指除了上述已明確列出的費用之外,其他經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明列內含的相關費用,也不會另外支付。 舉例來說,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0條和相關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4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在申報醫療服務點數時,必須檢具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和醫療服務醫令清單等文件。這些文件和費用在全民健康保險的給付項目中已經被明確列出,因此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在這些情況下不會另外支付相關費用。 以上釋義及範例僅供參考,具體適用時仍需依法條規定及相關法規進行判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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