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市場交易情形調查結果,調整支付價格之藥品,分類如下: 一、第一大類: (一)專利期內藥品。 (二)含仍在專利期內有效成分之單方製劑。 (三)含至少一個仍在專利期內有效成分之複方製劑。 (四)前三目之同分組其他項目藥品。 二、第二大類︰ (一)逾專利期五年內之藥品。 (二)含逾專利期五年內有效成分之單方製劑。 (三)含至少一個逾專利期五年內有效成分之複方製劑,且非屬第一大類藥品。 (四)前三目之同分組其他項目藥品。 三、第三大類:非屬第一大類、第二大類及第四大類之項目。 四、第四大類: (一)第一個列入藥物支付標準項目之收載年,至藥商銷售資料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採計期間截止年,未逾十年,且未經第一大類及第二大類之藥品。 (二)與前目同成分、同劑型之其他項目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