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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1助產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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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經助產人員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助產人員證書者,得充助產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助產人員法第 1 條(助產人員資格)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3

(0320915 制定)

中華民國人民經助產士考試及格者,得充助產士。

(0740517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經助產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助產士證書者,得充助產士。

立法理由參照技師法第一條及會計師法第一條之規定,於「經助產士考試及格」下,增訂「並依本法領有助產士證書」一語,俾臻明確。

(0920603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經助產人員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助產人員證書者,得充助產人員。

立法理由將助產士修正為助產人員,以涵括助產師及助產士。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915 制定)

中華民國人民經助產士考試及格者,得充助產士。

(0740517 全文修正)

參照技師法第一條及會計師法第一條之規定,於「經助產士考試及格」下,增訂「並依本法領有助產士證書」一語,俾臻明確。

(0920603 全文修正)

將助產士修正為助產人員,以涵括助產師及助產士。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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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助產人員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助產人員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助產人員證書者,得充助產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助產人員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助產人員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