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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2助產人員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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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助產人員,指助產師及助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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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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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320915 制定)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經主管官署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助產學校產科學校或產科講習所修習產科二年以上畢業,領有證書者。   二、修學不滿二年,在本法施行前已執行助產業滿三年以上者。   三、在外國政府領有助產士證書,經主管官署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0740517 全文修正)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助產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助產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助產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現行助產教育學制,修正助產士檢覈之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情形,已不存在,故刪。

(0920603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助產人員,指助產師及助產士。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助產人員之定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915 制定)

對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經主管官署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助產學校產科學校或產科講習所修習產科二年以上畢業,領有證書者。   二、修學不滿二年,在本法施行前已執行助產業滿三年以上者。   三、在外國政府領有助產士證書,經主管官署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0740517 全文修正)

一、配合現行助產教育學制,修正助產士檢覈之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情形,已不存在,故刪。

(09206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助產人員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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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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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助產人員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助產人員,指助產師及助產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助產人員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助產人員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