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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3助產師考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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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助產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護理助產合訓科、大學或獨立學院助產學系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助產學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護理師、護士或助產士證書,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助產研究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助產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2.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助產科、助產特科、護理助產合訓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助產士考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助產人員法第 3 條(助產師考試資格)的具體內容,也沒有相關的法律資料可供使用。

立法沿革 4

(0320915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助產士,其已充助產士者,撤銷其資格。   一、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   二、曾犯墮胎罪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0740517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藥師法等體例,明定各級主管機關。

(0890630 修正)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另將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層級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0920603 全文修正)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助產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護理助產合訓科、大學或獨立學院助產學系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助產學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護理師、護士或助產士證書,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助產研究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助產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助產科、助產特科、護理助產合訓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助產士考試。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915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助產士,其已充助產士者,撤銷其資格。   一、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   二、曾犯墮胎罪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07405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藥師法等體例,明定各級主管機關。

(08906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另將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層級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0920603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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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助產人員法第 3 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助產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護理助產合訓科、大學或獨立學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助產人員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助產人員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