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經助產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助產士證書。
經助產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助產士證書。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經助產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助產士證書。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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