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機構應保持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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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之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助產士非親自接生,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助產士非親自接生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以明責任。
助產機構應保持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助產機構為產婦生產之處所,應注重場所之整潔、衛生,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助產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之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助產士非親自接生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以明責任。
一、本條新增。 二、助產機構為產婦生產之處所,應注重場所之整潔、衛生,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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