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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37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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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助產人員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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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40517 全文修正)

各級助產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衛生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0920603 全文修正)

助產人員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助產人員證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等規定,對受停業處分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予以處罰,以加強管理。

  • 廢止名詞
(0740517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09206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等規定,對受停業處分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予以處罰,以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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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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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助產人員法第 37 條規定:「助產人員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助產人員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助產人員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助產人員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