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我不知道,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各級助產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五、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經費及會計。 八、章程之修改。 九、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並配合本法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及助產人員證書情形,並參照職能治療師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並配合本法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及助產人員證書情形,並參照職能治療師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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