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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立助產人員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助產人員公會的性質乃人民團體,爰將「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並酌修文字。 三、增列第二項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立助產人員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助產人員公會的性質乃人民團體,爰將「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並酌修文字。 三、增列第二項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立助產人員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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