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助產人員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八、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助產人員法第 54 條規定了各級助產人員公會章程應載明的事項,包括名稱、區域、會所所在地、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會員的入會及出會、會費及繳納期限、會員代表的產生及任期、理事、監事的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解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定、會員應遵守的公約、經費及會計、章程的修改、以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的必要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各級助產人員公會的章程應詳細規定會務相關事項,確保公會內部運作的透明與有效性。 比如,根據之前參考到的助產人員公會相關案例,當公會擬要修改章程時,就應依照條文第十項的規定進行修改,並符合相關法令。這樣的明確規範可以幫助公會成員瞭解其權利和義務,並確保公會的合法運作。
各級助產人員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八、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參照相關法例,有關章程應載明事項,增列第四款及第五款,至於原第四款至第九款,則移為第六款至第十一款;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參照相關法例,有關章程應載明事項,增列第四款及第五款,至於原第四款至第九款,則移為第六款至第十一款;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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