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來看,助產人員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情況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針對該公會做出警告、撤銷其決議、撤免其職員或者限期整理的處分。這些處分事項都需要由主管機關做出。 舉例來說,根據助產人員法第55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助產人員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主管機關可以對其做出警告的處分。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能會要求公會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改善違規行為,以避免再次出現同樣的問題。
助產人員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職員。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