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助產人員法6請領助產人員證書程序

快速跳轉

請領助產人員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由於助產人員法第 6 條並不在提供的法規及參考資料範圍內,我無法提供相關的逐條釋義和範例。

立法沿革 5

(0320915 制定)

助產士開業,應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呈驗助產士證書,請求登錄,發給開業執照。

(0740517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助產士。其已充助產士者,撤銷其助產士證書: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犯墮胎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三條第一款「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之規定,過於籠統,且與現行刑事法律規定不能配合,爰參照醫師法及藥師法體例,修正為「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原條文第三條第二款泛稱曾犯墮胎罪者,在適用時,易滋疑義,爰修正為「曾犯墮胎罪經判決確定者」,以利執行。

(0810410 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助產士。其已充助產士者,撤銷其助產士證書:   一、曾犯墮胎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立法理由一、助產士執業目的在接生,並對產婦及嬰幼兒等從事保健照護,不因其是否犯有內亂、外患罪而有所不同,本諸該執業性質與內亂、外患犯無關,不宜因犯內亂、外患罪而終生限制其擔任助產士業務,爰將現行第一款所定消極資格刪除。   二、鑑於煙毒及麻醉藥品問題日趨嚴重,爰增訂第二款。   三、將現行第二款款次變更為第一款,並將所定「判決」一詞修正為「判刑」,以排除免刑判決之適用本條。   四、現行第三款未修正。

(0890630 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助產士;其已充助產士者,撤銷其助產士證書:   一、曾犯墮胎罪經判刑確定。   二、觸犯毒品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立法理由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修正施行,將第二款「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修正為「觸犯毒品罪經判刑確定」;另第一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0920603 全文修正)

請領助產人員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將助產士改為助產人員。   三、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320915 制定)

助產士開業,應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呈驗助產士證書,請求登錄,發給開業執照。

(07405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三條第一款「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之規定,過於籠統,且與現行刑事法律規定不能配合,爰參照醫師法及藥師法體例,修正為「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原條文第三條第二款泛稱曾犯墮胎罪者,在適用時,易滋疑義,爰修正為「曾犯墮胎罪經判決確定者」,以利執行。

(0810410 修正)

一、助產士執業目的在接生,並對產婦及嬰幼兒等從事保健照護,不因其是否犯有內亂、外患罪而有所不同,本諸該執業性質與內亂、外患犯無關,不宜因犯內亂、外患罪而終生限制其擔任助產士業務,爰將現行第一款所定消極資格刪除。   二、鑑於煙毒及麻醉藥品問題日趨嚴重,爰增訂第二款。   三、將現行第二款款次變更為第一款,並將所定「判決」一詞修正為「判刑」,以排除免刑判決之適用本條。   四、現行第三款未修正。

(0890630 修正)

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修正施行,將第二款「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修正為「觸犯毒品罪經判刑確定」;另第一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09206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將助產士改為助產人員。   三、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助產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助產人員法第 6 條規定:「請領助產人員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助產人員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助產人員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