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助產人員法第60條規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可以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費用的標準須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法規訂定。 參考資料: 《助產人員法》第60條之規定,關於證書費或執照費的收取,其中提到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根據《醫事人員執照收費標準》,助產人員取得證書或執照時所需支付的費用,便是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標準收取。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移列。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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