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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60證書費或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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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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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助產人員法第60條規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可以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費用的標準須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法規訂定。 參考資料: 《助產人員法》第60條之規定,關於證書費或執照費的收取,其中提到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根據《醫事人員執照收費標準》,助產人員取得證書或執照時所需支付的費用,便是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標準收取。

立法沿革 1

(0920603 全文修正)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移列。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206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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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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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助產人員法第 60 條規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助產人員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助產人員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