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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口腔健康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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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口腔健康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疇,包括中央的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根據這個法條,涉及口腔健康相關事項的主管機關職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在上述法規中提到的衛生福利部及各縣市政府在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的角色,以及縣(市)政府在食品衛生管理法中的執行機關職能。

立法沿革 2

(0920429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1051223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920429 制定)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1051223 修正)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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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口腔健康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口腔健康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口腔健康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