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健康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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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口腔健康法第4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用於進行口腔健康相關的工作,包括口腔健康危害因子的防制、口腔健康的促進、衛教宣導和預防工作。根據這項法條中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在每年的預算中列出相關的口腔健康工作項目,並進行相應的經費安排。 參考資料:以上沒有提到口腔健康法第4條的具體範例。抱歉,我無法提供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2 版
(0920429 制定)
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促進工作。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促進工作。
(1051223 修正)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防制、口腔健康促進、衛教宣導與預防工作。
立法理由除主管機關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口腔健康促進與口腔危害因子防制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920429 制定)
明定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促進工作。
(1051223 修正)
除主管機關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口腔健康促進與口腔危害因子防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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