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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者,不得吸菸。
  2. 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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