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者,不得吸菸。
- 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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