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二十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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