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菸害防制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提供戒菸服務,並得予以補助。
  2.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前項績優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予以獎勵。
  3. 第一項受指定醫事機構、公益團體之資格、得辦理之服務範圍、補助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