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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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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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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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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60304 制定)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接受戒菸教育。   前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少年或兒童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吸菸規定,應接受教育單位舉辦之戒菸教育。   二、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爰明定第二項之規定。

(0960615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三、增列販賣菸品場所違反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有關警示圖文標示或菸品、菸品容器展示規定之處罰,並提高罰鍰額度。又此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依行為個數處罰,爰併將按日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

(1120112 全文修正)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304 制定)

一、明定少年或兒童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吸菸規定,應接受教育單位舉辦之戒菸教育。   二、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爰明定第二項之規定。

(096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三、增列販賣菸品場所違反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有關警示圖文標示或菸品、菸品容器展示規定之處罰,並提高罰鍰額度。又此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依行為個數處罰,爰併將按日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

(1120112 全文修正)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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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害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害防制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害防制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