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視聽歌唱、戲劇表演、運動表演或其他表演,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抱歉,我不知道。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經依第十五條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於禁菸場所吸菸者之處罰。罰鍰額度係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所定。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者,按次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取樣檢查(驗)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增列相關罰則。
電視節目、視聽歌唱、戲劇表演、運動表演或其他表演,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於禁菸場所吸菸者之處罰。罰鍰額度係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所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增列相關罰則。
電視節目、視聽歌唱、戲劇表演、運動表演或其他表演,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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